信息公開
河北捷銘進出口有限公司
信息公開工作制度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規(guī)范公司信息公開工作,根據(jù)《河北省國資委關于推進監(jiān)管企業(yè)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》和《河北省外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制度》等文件,結合公司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公司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,統(tǒng)一指導公司信息公開工作,公司主要領導擔任組長,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擔任副組長,各部室員工為成員。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信息公開日常組織協(xié)調工作。各部室依據(jù)本制度規(guī)定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公開工作。
第三條 公開信息應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時的原則。
第四條 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(wěn)定。
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、范圍及責任部室
第五條 公司信息公開的內容、范圍及責任部室如下:
1.工商注冊登記等企業(yè)基本信息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辦公室
2.公司企業(yè)領導、組織架構等組織體系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辦公室
3.經營管理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辦公室、財務部
4.薪酬待遇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財務部
5.重要人事變動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辦公室
6.企業(yè)重大事項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各相關部室
7.員工招聘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辦公室
8.履行社會責任情況
公開范圍:向社會公開
責任部室:各相關部室
9.其他依照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
公開范圍:按照規(guī)定范圍公開
責任部室:各相關部室
第六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:
1.國家秘密、內部資料;
2.個人隱私;
3.正在研究討論,尚未作出決定的信息;
4.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或上級規(guī)定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。
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形式和時限
第七條 公司信息公開,主要通過下列方式:
1.有關主管部門門戶網站;
2.公司門戶網站、微信和客戶端等媒體;
3.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。
第八條 信息公開的時限如下:
1.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,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;
2.法律、法規(guī)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流程
第九條 依照本制度規(guī)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,按照下列規(guī)定程序予以公開。
1.匯集公開內容。由責任部室按照規(guī)定,匯集公開事項的具體內容;
2.審查核定。將準備公開的內容等情況提交公司分管領導審閱后,報主要領導審批;
3.實施公開。辦公室負責將審批后的內容進行公開。
第五章 信息的保密審核
第十條 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。信息公開前,擬公開的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。辦公室要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,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,應當依照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。
第六章 信息公開的檔案管理
第十一條 對經審核同意予以公開的信息,由各責任部室按照公司《文書檔案管理制度》要求,做好信息公開文件、資料的整理、立卷、歸檔工作。
第十二條 公司各類信息公開的文件、資料原則上由信息公開的責任部室負責對外提供檔案查詢服務。
第七章 信息公開的評價和反饋
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的評價。
1.公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對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、全面性、有效性負責,并進行評價。
2.評價的重點內容包括:信息公開事項是否堅持依法公開、真實公正、注重實效的原則;信息公開事項的內容是否準確、真實,職工對信息公開程度認可的情況;信息公開的各項措施及效果情況。
3.領導小組要定期、不定期組織對公司的信息公開進行評價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及時通報,各承辦部室負責人對提出的評價意見和建議,要抓好落實整改。
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的反饋。
1.積極做好信息公開的反饋工作,加強監(jiān)督,充分發(fā)揮監(jiān)督部門和基層的作用,不斷完善信息公開。
2.公司設立信息公開意見箱,廣泛征求職工對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,及時解答職工提出的問題。
3.凡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,公開后都要認真征求職工意見,并對職工意見認真梳理,問題要及時做出解釋,對職工提出的合理建議要積極予以采納,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加以解決。
第八章 監(jiān)督檢查
第十五條 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其他部室的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并通報。
第十六條 公司各部室實施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或本制度規(guī)定的,應主動糾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。情節(jié)嚴重的,依法追究相關責任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河北捷銘進出口有限公司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